周末装修算扰民吗?法律对装修时间有规定
噪音污染是城市常见的问题
上班族周末想睡个懒觉
却被邻居的装修声惊扰,
噪声污染的确令人不悦。
找物业投诉也效果不佳
到底应该怎么办?
其实,我们可以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答案。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装修活动限定作业时间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2.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3.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4.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商业经营、施工、装修等作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符合晚十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作业。
5.辽宁省
根据《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第一条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连市城市区内,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9时之间,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
6.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浙江省
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8.湖北省
1.根据《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9.甘肃省
根据《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和家具加工等活动的,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中考、高考期间全天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段从事上述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